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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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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分割财产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一个新的规定,这在之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中都是没有的。鉴于婚姻关系有其特殊性,过去一般认为不离婚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故而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一般都不予支持。

实践中却存在,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一方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理共同财产,或者将夫妻财产赠与给“二奶”、“第三者”。而看另一方因各种原因不想离婚,或者达不到离婚调解,或者在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对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损害而无可奈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重大理由”下可以婚内分割财产。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首先,这里所说的“法定情形之一”,就是指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还要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消费、经营支出就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定情形之二,在于应对因乙方履行法定义务如对父母的赡养、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另一方不同意时,在不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为保障公民有能力履行其法定义务,有权要求分割夫妻财产。例如,甲、乙夫妻二人生活富裕,有不少存款,乙的年迈父亲大病住院急需用款10万元,乙提出在夫妻存款中拿出10万元给乙父治病,甲不同意。给乙父治病的理由属于重大,乙提出分割该请求应得到支持。

其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文章分类: 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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