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探视权的约定,夫妻双方及家人都应当遵守。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拒不配合另一方探视的情况也很常见。若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诉至法院保障自己的探视权。法院执行阶段会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相关案例:
赵某(男)与谢某(女)2004年6月在重庆市某区民政局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婚生子赵××归谢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赵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赵某没有想到却在孩子的探视权上遇到了麻烦。按离婚协议,赵某有权在每月单周六上午十点接孩子赵××进行探视,但赵某每次去看孩子,不是谢某家里没人,就是谢某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不让赵某看孩子。离婚两个月过去了,赵某一次也没有见到孩子。无奈之下,赵某只得起诉谢某,要求法院确认和保障其探视权。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赵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探视权的约定双方应当履行,故判决赵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的权利。
虽然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了,但赵某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看孩子时,却又是遇到了麻烦,不是吃了闭门羹,就是受到谢某或其父母的无理阻挠。赵某心里很不是滋味,觉得自己是打了官司,又没有什么用。后来,在律师的建议下,赵某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法官和法警的介入下,赵某总算见到了孩子。法官和法警还对谢某和其父母进行了思想教育和批评,法官提醒谢某和其父母,赵某探视孩子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有人故意设置障碍,法院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训诫、罚款甚至拘留!谢某和其父母没有想到法院果真会管这“家务事儿”,经反省,主动向法官承认了错误,并写了保证书,保证配合赵某探视,这样,双方的矛盾才得以化解,赵某的权利才得以保障。
|